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章程

发布时间:2021-12-02文章来源:科技处 浏览次数: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

校发〔2016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术管理,增强学术民主、专家治学、科学决策,提高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工作水平,构建以学术为中心的评价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校称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工作的基本宗旨是:发扬学术民主,倡导学术规范,科学评价学术水平,促进学校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工作的基本原则是: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校学术委员会组织

第五条 根据学校已有的学科专业设置规模、学科专业类型和学科专业发展方向,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应为不少于21人的单数。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基本构成如下:

(一)分管教学、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的副校长,以及发展规划或学科建设管理、科学研究管理、教育教学管理、研究生管理等学校职能部门负责人,总数应不超过委员会人数的1/4

(二)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三)应有一定比例的重点学科或特色学科带头人,以及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中青年教师。

(四)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一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就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或者专业学部,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并开展专项学术工作。

根据学校发展和工作需要,设置管理学部、工程学部和文理学部。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科研处,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条 学校各教学院(系、部)、校级协同创新中心、省级及以上科研基地或研究机构(含省级政府部门在我校设立的研究机构)均应制定独立的学术委员会章程,设立学术分委员会(或二级学术委员会),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校学术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经专业学部评审后,交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学科建设、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学术道德规范规则的制订及争议处理;

(八)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二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校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专业学部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的学术水平认定;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审议学校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工作规划和重大学术交流计划,为学校的有关决策提供依据;

(二)提供与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相关政策的建议与咨询;

(三)指导、评估、检查学科建设、科研机构、研究基地的建设;

(四)评审校内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并向校外推荐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其中,对于推荐评审厅级及以下的科研项目和成果,可以委托秘书处聘请专家(学术委员会专家为主)进行;

(五)评审校内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学术团队及其业绩,并向校外推荐优秀学术人才和学术团队;

(六)评审、推荐硕士指导教师的资格,参与对研究生培养的质量进行评估;

(七)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的事件进行仲裁,并提出处理意见;

(八)评议重大学术活动的计划,包括评议由学校资助出国(境)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和国际合作科学研究项目的有关事宜;

(九)指导二级学术委员会(或学术分委员会)工作;

(十)接受校长委托的其他学术方面工作。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三个专业学部的职责是:

(一)管理学部负责对经济学、管理学学科领域的学术事项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

(二)工程学部负责对工学学科的学术事项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

(三)文理学部负责对哲学、政治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社会科学、历史学、数学、物理学、艺术学、体育学等领域的学术事项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

涉及农学、医学、军事学的学术事项按其内容和性质归属到上述三个学部负责实施,必要时聘请外部专家实施,作为相关学部的实施依据。


第四章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忠诚教育事业,富有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教授职称;

(二)遵纪守法、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师德高尚、公道正派;

(三)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四) 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有关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恪尽职守,并对下列事项遵守保密纪律:

(一)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对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二)学校的科技秘密、商业秘密以及知识产权;

(三)校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等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特邀委员由校长、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特邀委员享有学术事项的建议、指导、质询和咨询权利。


第五章 校学术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应有不少于委员人数的2/3出席方可有效。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咨询相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于计划讨论的议题,应事先广泛征求教师和科研人员的意见,确定后的议题应提前通知与会委员。

会议上如有临时提议,应得到与会1/3委员以上的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专项评议、部分学科学术评议等事项,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学部开专项学术会议,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对召开的专项学术会议,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或学部主任主持召开,应有不少于该学部委员人数的2/3出席方可有效。

各专门学部认定的结果为最终结果,并报主任委员签署意见,作为校学术委员会的意见或结果对外发布。

第二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凡需要委员表决的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学部经授权独立召开学术事项会议,如邀请特邀专家、独立专家,需对其工作结果或意见负责。其中:

(一)对学术纠纷裁决和对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时,应当聘请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校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二)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校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对于涉及学校和教师个人重大经济利益、学风道德等评议事项的议题,可以邀请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列席督导。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三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讨论、审议、评定与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或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施行,原“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院发字200763号)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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